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总商[2007]51号
各区人劳局、区工商联职称办、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根据厦人[2007]73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把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职务任职年限相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从2008年开始,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以当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计算,下一年度申报晋升的以两年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以后逐年累加。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习档案,并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的通知及学习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归入个人学习档案,作为市人事局验证的依据。从2008年开始,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没有提供验证过的继续教育证书的,不接受确认、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继续教育培训具体要求按厦人[2007]73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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