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8〕389号(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全面推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切实改善和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主导作用
(一)鼓励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建立中小企业授信管理体系,优化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工作。
(二)支持开发中小企业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质押难问题。
(三)引导发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呆坏账准备金拨备制度和坏帐核销办法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
(四)积极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向上级争取贷款规模,保持年度贷款平稳增长,单独安排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腾出规模,增加投放量。
(五)扩大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惠及面。继续完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以及运营平台等共同参与的“四方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利率优势和运营平台面上辐射、点上跟进的机制优势,努力扩大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惠及面。
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六)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大力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积极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带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
(七)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完善担保贷款放大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综合确定更趋合理的放大倍数。对于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银行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起的有效作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话机制,提高合作双方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水平。
(八)做好担保机构的服务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应做好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的审批与备案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与运营监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设立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担保公司,工商部门可直接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可分两年到资,首期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九)落实担保机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担保机构按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和担保费收入;允许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转为当期收入。帮助担保机构创造条件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不断拓宽中小企业其它融资渠道
(十)发挥典当行的短期融资优势。高度重视典当行的短期融资功能,帮助典当行加强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解决典当行汽车、房产二次抵押以及股权等动产抵押可当品的登记、备案和核准等有关手续问题,为典当行进一步扩大业务、拓宽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一)推动专业性投资公司发展。积极支持我市创投企业发展壮大,设立专业性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除外)可分五年到资,但首期实收资本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推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完善,实现创业项目与创投资金的便捷对接,提升创投股权管理与创业企业的运作水平。完善创投资金的投资回报与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有关精神,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了解上市融资流程、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解决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问题。
(十三)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依照国家《物权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从市场建设、配套服务、加强扶持等方面研究制订配套政策,规范交易市场,借助产权交易平台,为各类中小企业的产权、物权、股权、债权等提供交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十四)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积极研究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工作,帮助一批成长性良好、经营业绩优秀的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直接融资,为企业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十五)推广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渠道。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专业公司,重点为设备设施投资额度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四、努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十六)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司法部门的信息系统等,构建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接。
(十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强化企业守法经营和信用价值观念,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创立与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企业落户我市。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充分发挥获评企业的带动效应,促进中小企业的诚信经营、规范发展,不断提升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发展竞争力。
(十八)健全诚信激励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管理对象建立守信激励、违诺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的机制。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与扶持;对轻微失信企业要予以预警提示并加强监管;对失信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示并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处置,促使企业信用行为逐步规范。
五、加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
(十九)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增长机制,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投资所需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补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压力;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资助创业企业投资管理服务和公共平台建设,鼓励投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投资者创立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服务。
(二十)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参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支持担保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比照省级财政的补助比例: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一)建立银行小企业贷款融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对创新能力强、投入增量大、风险防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央行调增的中小企业信贷规模额度。
六、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指导工作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经发局作为召集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工商局、贸发局、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等16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
(二十三)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推广网上融资超市服务模式,引导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专业性投资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利用网络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息;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服务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主题论坛等活动,促进金融、准金融服务机构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识,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有效推广金融创新服务产品;组织金融服务机构深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股权、商标专利权、技术专利权等资产登记部门要为企业融资、担保抵押和出质登记提供便利。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向企业收取会员费、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不良行为。市监察局、纠风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组织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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